《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2019年版”)已經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對比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2017年版”),2019年版有哪些變化呢?
1、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從兩類變三類
2017年版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制度為兩類: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2019年版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則根據排污單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分為三類: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登記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2、申請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的時限
明確了“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3、增設對《名錄》的補充機制
除了生態環境部適時對《名錄》進行修訂的補充機制之外,2019年版還增設了“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生態環境部確定”的補充機制,具體條文如下:
第八條 本名錄未作規定的排污單位,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其排污許可管理類別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生態環境部確定。
4、其他增加條款
增加了“第三條 本名錄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劃分行業類別”。
5、除明文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行業外其他行業的排污許可分類管理
2019年版第七條增加了第108類行業,實際是除了2019年版明文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行業外的其他行業。
第108類行業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形,則應當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情形一|涉及本名錄規定的通用工序重點管理、簡化管理或者登記管理的,應當對其涉及的本名錄第109至112類規定的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等通用工序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對其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
(一)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噸的;
(三)煙粉塵年排放量大于500噸的(2017年版:1000噸);
(四)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噸,或者總氮年排放量大于10噸,或者總磷年排放量大于0.5噸的(新增);
(五)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
(六)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3000的。污染當量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計算。
6、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的主要行業變化
2019年版新增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的主要行業(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劃分行業類別):
煤炭開采和洗選業06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07
黑色金屬礦采選業08
有色金屬礦采選業09
非金屬礦采選業10
其他采礦業12
飼料加工132
蔬菜、菌類、水果和堅果加工137
精制茶加工153
煙草制品業16
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24
煤炭加工252
生物質燃料加工254
炸藥、火工及焰火產品制造267
金屬制品業33
通用設備制造業34、專用設備制造業35、儀器儀表制造業40
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43
燃氣生產和供應業45
自來水生產和供應461,海水淡化處理463,其他水的處理、利用與分配469
危險品倉儲594
殯葬服務808
專業公共衛生服務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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