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主持召開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會議指出,制定《辦法》是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有關規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必然要求,是貫徹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的具體舉措,是落實國辦《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的實踐探索,也是環評管理特別是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管理方式的重大變革,對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強調,取消環評資質前置行政許可,絕不意味著不要管理或放松管理,必須做到放管結合、放管并重。要嚴格落實環評文件編制質量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監督管理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實施分類管理和處罰?!掇k法》出臺后,要組織通報一批存在質量問題的環評編制單位,形成一批環評信用記分,查處一批粗制濫造、弄虛作假的環評違法行為。配合《辦法》出臺,要同步開展政策解讀,同步發布相關配套規范性文件,同步啟用全國統一的環境影響評價信用管理系統,為《辦法》貫徹落實創造良好的基礎條件和輿論氛圍,確保環評文件編制質量以及環評管理工作得到明顯提升。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在加強“三線一單”宏觀管控、推進項目環評全覆蓋監管、優化服務提升建設單位獲得感等方面,開展法律、制度創新的前瞻性研究,不斷增強環評制度的效力和活力。
生態環境部副部長翟青、趙英民、劉華,中央紀委監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監察組組長吳海英,副部長莊國泰出席會議。
駐部紀檢監察組負責同志,部機關各部門、有關部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2019年9月20日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發布公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8日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2019年1月1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關于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后續相關工作要求的公告(暫行)》(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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