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評中“總量”太低,驗收怎么辦?
問題:現在很多環境監測涉及總量控制這個概念。首先環評為了審批通過,把總量寫得很低,然后驗收的時候,已經達到排放標準了,就是因為總量很低,可以說低到以二分一檢出限計算也會超幾倍,如果不滿足總量,驗收不通過,如果滿足總量,實際是不可行,就會導致第三方實驗室出現修改的情況。請問這個總量設置是不是合理?
答復:《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建設單位、技術單位應對環評文件承擔的相應責任以及存在問題的相應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了環評文件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生態環境部門應不予批準。污染物總量指標是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一部分內容,建設單位理應為建設項目環評報告的內容負責。建設單位不能為了項目容易通過環評審批而不切實際地壓低污染物總量指標需求。驗收請依據環評及批復,還有所屬行業的驗收技術規范或技術指南,以及《建設項竣工目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或《建設項竣工目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生態影響類》。
2、驗收必須執行環評及其批復中的標準嗎?
問題:某項目主要從事絲印(環評分析絲印廢氣是無組織排放),原環評是2010年6月通過審批的,2016年企業通過一期驗收(只上了部分絲印機,當時驗收廢氣是收集高排),現在企業準備上剩余部分絲印機進行二次驗收(本次驗收,廢氣為活性炭吸附),由于和環評時間相隔太久,現行執行標準也發生變化,而且廢氣由環評的無組織排放變為有組織活性炭處理,請問,這種情況該以環評標準去驗收還是現行環保標準去驗收?
答復: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污染物排放標準原則上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所規定的標準。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之后發布或修訂的標準對建設項目執行該標準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新發布或修訂的標準執行。
3、這種情況直接驗收還是上設施滿足現行要求后驗收?
問題:現有2016年的環評及批復,建設內容為新型觸控顯示一體化模組項目,其中涉及VOCs工序有點膠貼合、點膠、烘烤固化等,產生的VOCs評價為經收集后高空排放,現在建設項目已建成準備投產,請問,在竣工驗收時,是先按照原有環評及批復內容進行自主監測驗收,再按照現行政策提升配套的VOCs廢氣治理設施?還是按照現行政策先上配套VOCs廢氣治理設施再開展自主監測驗收呢?
答復:現行政策對VOC廢氣治理設施有更高要求的,可以按照現行政策先上設施再開展自主驗收監測。
提醒企業:對于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不需要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也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適用范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如果存在超標排污等其他違法行為,應按照相應法律規定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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