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業固廢違法,都有哪些“成本”要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廢法》加大了企業對固廢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額度,可罰至500萬元,并且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處罰種類。增強守法意識,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是企業的法定責任。
定義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系指未被列入《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規定的GB5085鑒別標準和GB5086及GB/T15555鑒別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例如:粉煤灰、煤矸石和爐渣等。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分為I類和II類。
第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按照GB5086規定方法進行浸出試驗而獲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種污染物的濃度均未超過GB8978允許排放濃度,且pH值在6~9范圍之內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第I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按照GB5086規定方法進行浸出試驗而獲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種或一種以上的污染物濃度超過GB8978允放排放濃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圍之外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違法成本
01.根據新《固廢法》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違反上述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02.根據第四十二條
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企業應當按照有關環境保護等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違反上述規定,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03.根據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
04.根據第二十二條
企業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05.根據第二十二條
企業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06.根據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名錄中的設備。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07.根據第三十七條
企業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08.根據第四十條
企業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違反上述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09.根據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并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10.根據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11.根據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違反上述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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