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將“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無排污許可證產生固體廢物”作為違法行為認定和處罰;針對“違法排放固體廢物”的行為,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將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規定為單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要求承擔法律責任;針對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規定。作為產生、貯存、收集、運輸、轉移、利用、處置單位的責任人員,了解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律風險,掌握風險防范方法和措施,就顯得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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